基础概念

分红保单 Participating Policy

(港 / 新)除合同保证利益外,保单持有人还可分享分红基金经验盈余的寿险保单。红利属非保证利益,由保险公司按红利理念与平滑政策宣布。香港由《保险业条例》第 21B 条界定分红业务,新加坡由 MAS Notice 320 规管其管理与披露。

分红终身寿险 Participating Whole Life Insurance

(港 / 新)保障期覆盖终身或至很高年龄的分红保单,身故赔偿与退保价值由保证部分加非保证红利构成。香港俗称的储蓄分红寿险与新加坡的分红终身寿险,多数在法律形态上都属于此类。

储蓄分红寿险 Savings-type Participating Life Plan

(港,市场俗称)香港市场对以现金价值累积为主、身故保障倍数较低的分红终身寿险的叫法,常被简称"储蓄险"。它不是法定产品类别,也不同于新加坡的储蓄保险(endowment),后者有固定满期。

保证利益 Guaranteed Benefits

(港 / 新)合同写明、不随分红基金表现变动的利益,例如保证现金价值与保证身故赔偿。新加坡分红保单的保证利益如出现资产缺口须由股东补足(LIA 指南);保证利益仍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非保证利益 Non-guaranteed Benefits

(港 / 新)金额取决于分红基金未来经验、由保险公司宣布的利益,包括周年红利、复归红利与终期红利。利益说明中的非保证部分只是按假设回报计算的演示,实际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

退保价值 Surrender Value

(港 / 新)退保时可取回的总额,一般为保证现金价值、已宣布红利的现金价值与终期红利(如有)之和,再扣除保单贷款与欠款。保证现金价值通常在缴费早期较低、随保单年度递增。

受保人 Life Insured / Life Assured

(港称受保人,新加坡常用 life assured)其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故时触发身故赔偿。受保人与拥有保单权利的保单持有人(policy owner)可以不是同一人,但投保时须有可保权益。

受益人 Beneficiary

(港 / 新)受保人身故时领取赔偿的人。香港由保单持有人在保单中指定;新加坡依《保险法》以信托提名或可撤销提名方式指定,官方用语为 nominee。未有效指定时,赔款一般进入遗产。

红利与披露

分红基金 Participating Fund

(港 / 新)保险公司为分红业务单独设立的基金,保费扣除费用后在此投资,红利来自其经验盈余。香港 GL34 要求资产负债识别、盈余分配与独立报告;新加坡对股东分配设有上限,见监管。

周年红利 Annual Dividend

(港)部分香港分红保单每年宣布的现金红利,可选择领取、留存累积生息或抵缴保费,累积利率为非保证。计算周年红利实现率时,IA 释义附注假设红利全部留存并按实际利率累积。

复归红利 Reversionary Bonus

(港 / 新)以增加保额形式附加到保单上的红利。新加坡指南说明,复归红利一经附加便成为保证利益一部分、不能被收回,但退保时只按其现金价值支付、低于面值。香港产品亦有称"归原红利"者。

终期红利 Terminal Bonus / Terminal Dividend

(港 / 新)在身故理赔、退保或满期时才一次性支付的非保证红利,在支付前不会归属、可随基金经验调整。终期红利在储蓄分红寿险中占比较高、波动较大,因此其实现率须单独看。

分红实现率 Fulfillment Ratio

(港)实际宣布的非保证红利与销售时最佳估计情景演示红利的平均比率,保险公司须按产品系列、最近 10 个保单年度逐年在公司网站披露,每年不迟于 6 月 30 日更新(IA《GL16 释义附注》)。过往实现率不代表未来派发。

红利理念 Dividend / Bonus Philosophy

(港)保险公司对如何厘定、分配与平滑红利的原则说明。据律所解读,IA 2026 年修订的 GL16 要求销售时披露红利理念与影响红利的因素,红利或其厘定理念有任何改变,须附明确理由通知保单持有人。

平滑 Smoothing

(港 / 新)把分红基金短期盈亏分散到多个年度宣布、以减少红利年度波动的做法。香港修订 GL34 要求平滑须有量化论证、避免不同红利类别间不当交叉补贴;新加坡须在产品摘要中披露平滑方法。

利益说明 Benefit Illustration / Policy Illustration

(香港称利益说明文件,新加坡称 PI)销售时提供的逐年保证与非保证利益演示。香港须展示基本、乐观与悲观情景;新加坡新元分红保单以较高与较低两档投资回报率演示。两地演示均受上限约束,不代表实际结果。

演示利率上限 Illustration Rate Cap

(港 / 新,计算对象不同)对销售演示所用回报的上限。香港自 2025-07-01 限制客户 IRR:港元保单 6.0%、非港元保单 6.5%;新加坡自 2021-07-01 限制新元分红保单投资回报率:4.25% / 3.00%。两者不可直接比较。

客户内部回报率 Customer IRR

(港)香港演示上限的计算对象:按演示的退保总现金价值相对整个保单期已缴总保费计算的年化回报,适用于所有缴费方式、保单年期、保单选项(如提取)与所有演示情景。它是演示上限,并非对回报的保证。

总开支比率 Total Expense Ratio, TER

(新)MAS Notice 320 要求在分红产品摘要中披露的分红基金过去 3 年开支比率,反映运营与投资费用相对基金资产的水平。可与过去 3 年净投资回报、红利率一起用来评估红利的可持续性。

年度红利通知 Annual Bonus Update

(新;香港对应为年度保单结单与红利通知)新加坡 MAS Notice 320 要求每年寄发的红利与保单价值更新。香港修订 GL16 要求至少每年通知已宣布的非保证利益,并提供更新的有效保单预测。

条款与功能

保单拆分 Policy Split Option

(港,产品功能)部分香港储蓄分红寿险允许把基本计划部分单位分出成为独立保单,原生效日通常保留。起始年度、每年次数、最低单位与受保人要求因产品而异,须经审批。本站检索的新加坡公开产品文件未见同类条款。

更改受保人 Change of Life Insured Option

(港 / 新,产品功能)部分产品允许把受保人换成另一人,原受保人保障终止、附加险通常终止。须提供新受保人可保性证明并具可保权益;两地产品在次数、对象(新加坡常限配偶或子女)与等待期上差异很大。

货币转换权 Currency Switching Option

(港,产品功能)部分香港产品允许在指定保单周年后,把基本计划转换为保险公司指定的另一货币新计划。新计划的利益与红利理念可能不同,换汇按当时汇率处理、损益由持有人承担,并须经审批。

后备保单持有人 Contingent Policy Owner

(港,产品功能)保单持有人在生时预先指定、在其身故后接任持有人的人,使持有人与受保人不同的保单得以延续。可否指定、人数与资格以产品条款为准;它不等于受益人,也不是信托安排。

冷静期 / 免费审阅期 Cooling-off Period / Free-look Period

(港 21 个历日 / 新 14 天)投保后可取消保单并取回保费的期间。香港依 IA《GL29》自交付保单或发出冷静期通知书起计(以较早者为准);新加坡自收到保单文件起计,可扣除体检等已付费用。

融资与费用

保费融资 Premium Financing

(港 / 新)客户向银行等贷款人借款缴付部分保费,并把保单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贷款人作抵押的安排。香港自 2023-01-01 适用 IA 融资监管标准;新加坡未见专门通函,以银行授信政策为准。

保费融资重要资料声明书 IFS-PF

(港)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 Premium Financing。香港 IA 融资标准要求客户在保单发出前签署,用于提示以融资方式投保的主要风险;IA 与 HKMA 2024 年联合检查发现部分个案未在发单前完成签署。

过度杠杆 Over-leveraging

(港)香港 IA 融资标准中的风险概念:若贷款人要求提前还款时客户只能依靠保单退保价值偿还,即存在过度杠杆。保险公司须核实资产或收入并作合理折让,一般不接受自住物业作资产证明。

保单转让 Assignment

(港 / 新)保单持有人把保单全部或部分权利转移给他人,常见于融资抵押。转让后未经承让人同意,持有人通常不能行使已转让的权利,如退保、冷静期取消或更改受保人;新加坡可撤销提名会因转让而被撤销。

保费征费 Premium Levy

(港)香港 IA 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由保险公司代收的征费,2021-04-01 起为保费的 0.1%,长期保单每保单年度上限 HK$100;在冷静期内取消保单可退回征费。

理赔与传承

可保权益 Insurable Interest

(港 / 新)投保人因受保人生存而享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香港《保险业条例》第 64B 条与新加坡《保险法》第 146 条均规定无可保权益的寿险保单无效。香港第 64A 条推定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具可保权益;新加坡另列本人、配偶与投保人依靠的人。

信托提名 Trust Nomination

(新)新加坡《保险法》第 132 条下的提名:年满 18 岁的保单持有人提名配偶和 / 或子女并表明设立信托意图,保险金即成为信托财产,撤销须经受托人或受益人同意。适用条件以条文与法律意见为准。

可撤销提名 Revocable Nomination

(新)新加坡《保险法》第 133 条下的提名:可提名任何人,并可随时撤销或更改;保单转让会使可撤销提名失效。自 2024-01-02 起可通过线上方式办理提名。

法定信托 Statutory Trust(Cap. 182 s 13)

(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表明为受保人配偶或子女利益订立的人寿保单,为所指名对象设立信托;信托未履行完毕前,保险金不属受保人遗产、不受其债务追索,但为欺诈债权人所缴保费可被追回。

遗嘱认证 / 遗产管理书 Grant of Probate /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港 / 新)法院确认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遗产的文件。保单未有效指定受益人或提名时,赔款进入遗产,申索人通常须先取得此类授予书才能领取赔款。

重新盖印 Resealing

(新)新加坡法院对在英联邦国家或香港取得的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重新盖印,使其在新加坡生效的程序。LIA 身故理赔指引列明此要求;在非英联邦国家取得的授予书须在新加坡另行申请。

附加证明书 Apostille

(新 / 内地)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下的单一证明,替代传统的领事认证链条。公约 2021-09-16 起对新加坡、2023-11-07 起对中国内地生效;理赔是否接受及具体形式以保险公司要求为准。

中国委托公证人 China-Appointed Attesting Officer

(港→内地)司法部自 1981 年起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事实与文书以供内地使用;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专用章后,方可发往内地使用。

监管与税务

保险业监管局 Insurance Authority, IA

(港)香港保险业的法定监管机构,2017-06-26 起取代保险业监理处规管保险公司,其后接手中介人规管。与分红寿险相关的指引包括 GL16(销售与披露)、GL34(分红基金管治)与 GL29(冷静期)。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新)新加坡的中央银行与综合金融监管机构,规管寿险公司与财务顾问。MAS Notice 320 规管分红业务的管理与披露,Notice 314 规定寿险公司的反洗钱与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新加坡寿险协会 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Singapore, LIA

(新)新加坡寿险业的行业协会,不是政府监管机构。它设定新元分红保单的演示投资回报率上限(现为 4.25% / 3.00%,每年检视),并发布分红保单、受益人提名与身故理赔等消费者指南。

内地保单持有人重要资料声明书 IFS-MP

(港)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2016-09-01 起,持内地居民身份证的客户在港申请个人长期保单须签署、不得选择不签,用于提示在港投保的风险并确认销售在香港进行。

保单持有人保障计划 PPF / PPS

(新已设立 / 港筹备中)新加坡 PPF 由 SDIC 管理,在保险公司倒闭时保障个人寿险保证利益(含已宣布并归属的红利),按每名受保人每家公司设上限;香港 PPS 截至 2026-10 仍在草拟立法修订,尚未设立。

共同汇报标准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港 / 新 / 内地)经合组织(OECD)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香港、新加坡与中国内地均已实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属申报范围。CRS 是信息交换机制,本身不决定税负,税务结果须按居民身份判断。

联系汇率制度 Linked Exchange Rate System

(港)香港的货币制度:HKMA 承诺在 7.75 港元兑 1 美元的强方与 7.85 港元的弱方兑换保证之间维持港元汇率,2005-05-18 优化后形成兑换范围。这是港元与美元保单之间汇率差异有限的制度背景。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Interpretation Notes – GL16: Fulfillment Ratios & Historical Crediting Interest Rates – Guide on Calculation Methodology and Disclosure Format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3-02
  2. Hong Kong Insurance Authority issues revised guideline (GL34) — DLA Piper · 2026-01
  3. Notice 320 Management of Participating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2020-11-16
  4. Your Guide to Participating Policies — LIA Singapore / MoneySENSE · 2020-05
  5. Insurance Act 1966(ss 131–134, s 146)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AGC) · 2026-10-22(查阅)
  6. Guide on Submission of Death Claims to Life Insurer for Assessment — LIA Singapore · 2025-11
  7. Circular on the supervisory standards and key requirements on the use of premium financing to take out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 保险业监管局(IA)/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文件库 · 2022-04-01
  8. IRAS e-Tax Guide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Fifth Edition) — 新加坡税务局(IRAS) · 2026-08-11
  9. Insurance Ordinance (Cap. 41) ss 64A–64C;Married Persons Status Ordinance (Cap. 182) s 13 — 香港律政司 电子版香港法例(e-Legislation) · 2026-10-24 查阅(Cap. 41 现行版本 2025-05-23;Cap. 182 现行版本 2019-06-20)